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37号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潘秋杰。
委托代理人:饶小庆,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建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黄水发。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建铧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25元,由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