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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兰与呼慧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543号
案件名称王兴兰与呼慧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兴兰;呼慧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43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弈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慧想,女,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王兴兰诉被告呼慧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2021年6月18日原告王兴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兴兰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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