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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529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5刑初529号
案件名称许某与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52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某,李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5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峰,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练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李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朱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陈峰、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练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6月起,被告人许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将假冒的货物存放在本市海珠区保利花园镜湖中街5号203、208房,雇请被告人李某甲在上址打扫卫生、打包商品,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信息,共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5年8月2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查获(1)Dior手表119块、(2)TISSOT手表95块、(3)BURBERRY手表62块、(4)RADO手表22块、(5)CK手表300块、(6)FRANCK·MUUER手表31块、(7)OMEGA手表219块、(8)VACHERONCONSTANTW手表17块、(9)PIAGET手表35块、(10)ROLEX手表120块、(11)LONGINES手表288块、(12)PATEKPHILIPPE手表17块、(13)CARTIER手表648块、(14)CHANEL手表203块、(15)TAGHEUER手表14块、(16)JAEGR-LECOULTRE13块、(17)Chopard手表24块、(18)CASIO手表129块、(19)SWAROVSKI手表245块。

在两侧房间查获:(20)CHANEL香水288盒、(21)Dior香水576盒、(22)CHANEL钱包32个、(23)CHANEL手提包24个、(24)PRADA钱包36个、(25)LV手袋23个,型号41526、(26)LV手袋57个,无型号1、(27)LV手袋114个,无型号2、(28)LV钱包162个,型号AAA61734、(29)LV钱包135个,特征是AAA61665、(30)LV钱包66个,特征M60895、(31)LV皮带62条,没有型号、(32)LV手表38块,特征NO3139。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部分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5719660元。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许某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惟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李某甲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列举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许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但辩解其2015年8月才开始卖假货,之前销售的是国内的正品,而且其只是预售,准备8月20日七夕情人节才正式开始销售,结果当天就被查获了。

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涉案商品的价值应当按照其朋友圈发布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朋友圈没有发布售价的,应按照平均价格计算,涉案香水是赠品,在顾客购买一定产品后赠送,香水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商品价格中,不应重复计算;

2、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未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涉案商品的价值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起,被告人许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将假冒的货物存放在本市海珠区保利花园镜湖中街5号203、208房,雇请其岳父被告人李某甲在上址打扫卫生、打包商品,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信息,共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利人民币200元。

2015年8月2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查获(1)Dior手表119块、(2)TISSOT手表95块、(3)BURBERRY手表62块、(4)RADO手表22块、(5)CK手表300块、(6)FRANCK·MUUER手表31块、(7)OMEGA手表219块、(8)VACHERONCONSTANTW手表17块、(9)PIAGET手表35块、(10)ROLEX手表120块、(11)LONGINES手表288块、(12)PATEKPHILIPPE手表17块、(13)CARTIER手表648块、(14)CHANEL手表203块、(15)TAGHEUER手表14块、(16)JAEGR-LECOULTRE13块、(17)Chopard手表24块、(18)CASIO手表129块、(19)SWAROVSKI手表245块。

在两侧房间查获:(20)CHANEL香水288盒、(21)Dior香水576盒、(22)CHANEL钱包32个、(23)CHANEL手提包24个、(24)PRADA钱包36个、(25)LV手袋23个,型号41526、(26)LV手袋57个,无型号1、(27)LV手袋114个,无型号2、(28)LV钱包162个,型号AAA61734、(29)LV钱包135个,特征是AAA61665、(30)LV钱包66个,特征M60895、(31)LV皮带62条,没有型号、(32)LV手表38块,特征NO3139。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上述被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7995元。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许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深圳市芙拉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广州乐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假名表鉴定证书,广州市粲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路某马某(法国)公司、路某有限公司(法国)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商事及公司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

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商标注册证、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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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证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5]1850号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支付宝账户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登陆日志、账户明细,被告人许某、李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微信号为×××、dashuone的账号截图及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李某甲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涉案金额的认定,鉴于本案涉案商品正品的市场中间价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差悬殊,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许某案发前朋友圈发布涉案商品信息的截图,以证实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合议庭当庭查阅了被告人许某的手机朋友圈,对辩护人提供的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许某不可能按照正品的价格进行销售,故本院按照被告人许某案发前朋友圈发布的涉案商品的标价计算相关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其中对于涉案的LV手袋共计171个(无型号1、无型号2),被告人许某按照四件套总共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本院酌定每件7元计算其价值;

而对于未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涉案手表(Dior手表119块、TISSOT手表95块、BURBERRY手表62块、FRANCK·MUUER手表31块、OMEGA手表219块、VACHERONCONSTANTW手表17块、ROLEX手表120块、LONGINES手表288块、JAEGR-LECOULTRE13块、Chopard手表24块、CASIO手表129块)及LV手袋(型号41526)的价值,分别按照被告人许某同类商品标价的平均价格75元、99元计算;

对于涉案的香水,被告人许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均稳定供述是赠品,而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反证据,故采信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亦不计算上述香水的价值。

综上,本案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7995元。

同时采信被告人许某、李某甲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惟被告人许某、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销售全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未遂,对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许某、李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某、李某甲的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Dior手表119块、TISSOT手表95块、BURBERRY手表62块、RADO手表22块、CK手表300块、FRANCK·MUUER手表31块、OMEGA手表219块、VACHERONCONSTANTW手表17块、PIAGET手表35块、ROLEX手表120块、LONGINES手表288块、PATEKPHILIPPE手表17块、CARTIER手表648块、CHANEL手表203块、TAGHEUER手表14块、JAEGR-LECOULTRE13块、Chopard手表24块、CASIO手表129块、SWAROVSKI手表245块、CHANEL香水288盒、Dior香水576盒、CHANEL钱包32个、CHANEL手提包24个、PRADA钱包36个、LV手袋23个、LV手袋57个、LV手袋114个、LV钱包162个、LV钱包135个、LV钱包66个、LV皮带62条、LV手表38块,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四、追缴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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