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81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菲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西店镇香石小小超市食品加盟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海县。
经营者:陈留仁,该超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西店镇香石小小超市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和解款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