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47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闫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汇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幸福花苑11号楼东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匡志丹。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顶山汇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