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丰州雄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550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丰州雄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丰州雄光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55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丰州雄光百货店,经营场所南安市。

经营者:孙建弟。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丰州雄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