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701号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海天蓝宇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军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西路37号汇尚厦1718。
法定代表人董杰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省内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案件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深圳市,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