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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泓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03民初3255号之二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泓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泓宇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255号之二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泓宇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经营者罗卫,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泓宇副食店(经营者罗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元,保全费人民币550元,共计人民币1203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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