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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387-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387-1号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114号内2层2043室。

法定代表人:岳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潘剑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

负责人:高金兴。

被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61号13-19楼。

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刘永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汪漫红。

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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