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0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新亚广场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楚楚。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