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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66、96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喜军建材有限公司,朱文武,广州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高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66、967号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莫光辉。

委托代理人:谭必龙,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楷敏。

被告: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焦家建。

被告: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王石岐。

被告:东莞市喜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远喜。

被告:朱文武,男,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广州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凉。

被告:上海高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陶晓亮。

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喜军建材有限公司、朱文武、广州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高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向本院起诉。

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楷敏邮寄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该邮件于2016年6月27日妥投。

但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缴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综上,因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起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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