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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91民初5925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92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经营者方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起��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吉佳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为326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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