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654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千乐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宏国。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龚敏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经营者:龚敏。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千乐印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龚敏烟酒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