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83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泊尔,经营场所在沿河县德润商业中心A栋一层7号门面。
经营者冉和平,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泊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