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842号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金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毛昌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中德电缆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友谊村。
投资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洁,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红鑫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青泰寺社区5组。
经营者:郑世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洁,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海燕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一期10幢1-114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洁,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中德电缆厂、郑红鑫建材门市部、阆中市海燕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市中德电缆厂、郑红鑫建材门市部、阆中市海燕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