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民初313号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甘淑萍。
委托代理人严锦,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虹,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严锦,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砂轮公司)与被告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磨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裁定,以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一新砂轮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应军、被告冠群磨具公司及甘虹的委托代理人严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新砂轮公司诉称,一新砂轮公司是中国大陆最早生产、销售超薄砂轮切片的专业厂家之一,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一新砂轮公司的“一比多”、“一新AS**及图”等品牌更是在砂轮行业具有极高市场份额和消费需求,“一比多”牌砂轮片几乎为100㎜砂轮片的代名词。
为达到获得市场份额、赚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甘虹自2004年起便在全球五金网、慧聪网、四川机构网、阿土伯交易网等相关网站以一新砂轮公司的名义、一新砂轮公司总负责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并公然以前述名义销售砂轮产品。
2010年4月甘虹作为实际控制人与其亲友成立冠群磨具公司,并与该公司继续从事前述侵权行为。
同时,冠群磨具公司、甘虹在所注册的网站中突出使用一新砂轮公司的“一比多”“一新”等商标,并公然进行销售。
此外,冠群磨具公司、甘虹将一新砂轮公司“一新AS**及图”商标中的“ASIN”注册成为部分网站账号,并以“ASIN”作为网站域名或联系邮箱对外展示,其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及消费者对冠群磨具公司及甘虹与一新砂轮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
冠群磨具公司、甘虹在前述网站以台湾冠群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冠群公司、台湾(一比多)公司等虚假内容作为描述,并夸大其公司经营规模及历史等,造成公众误认。
一新砂轮公司与冠群磨具公司均为生产、销售砂轮片的厂家,冠群磨具公司、甘虹的虚假宣传行为,及以一新砂轮公司名义、一新砂轮公司总负责人名义进行宣传、销售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相关公众对于一新砂轮公司与冠群磨具公司、甘虹之间的关系的错误认识,属于对一新砂轮公司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决冠群磨具公司、甘虹:停止侵犯一新砂轮公司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删除其在全球五金网、慧聪网及四川机构网等网站以一新砂轮公司的名义发布的信息,及涉及一新砂轮公司所有商标产品的信息;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连带赔偿一新砂轮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在磨料磨具杂志和全球五金网公开进行道歉,以排除妨害并消除影响。
被告冠群磨具公司、甘虹辩称,一新砂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诉称发布于相关网站的侵权网页信息由冠群磨具公司、甘虹发布。
这些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时并不要求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内容由发布人自行填写。
甘虹与其丈夫陈仁贸自2003年起至2008年2月担任一新砂轮公司经销商,经销一新砂轮公司“多利好”等品牌砂轮。
陈仁贸为一新砂轮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表弟。
甘虹的联系方式、经销地址等信息均为公开信息,本案所涉侵权网站帐号最早于2004年注册,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相关利益人发布以甘虹为联络人的产品销售宣传,实属正常销售手段。
一新砂轮公司诉称侵权的网页注册帐号“ASIN”与冠群磨具公司、甘虹无关联,一新砂轮公司无证据证明账号注册人,也无证据证明冠群磨具公司、甘虹以该账号发布不实侵权信息。
2012年9月,一新砂轮公司与甘虹之子陈邵宇在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进行的商标争议中,一新砂轮公司提交的材料曾认可部分“侵权网页”为其自行发布的广告。
本案所涉侵权网页中虽注明联络人为甘虹,经销地址为成都,但内容多次声明“为确保公司质量与产品真货,一律从厦门总厂出货”,明示甘虹仅为经销商,一新砂轮公司为产品生产商,由此可见,网页宣传的利益最终归属于一新砂轮公司。
一新砂轮公司虽然较长从事砂轮行业,但同时销售十余个产品品牌,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商品为知名商品。
一新砂轮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损失额存在,以及损失产生与冠群磨具公司、甘虹相关。
根据相关网站规定,注销会员账号或删除公司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由公司授权。
一新砂轮公司可自行注册账号、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而会员注册时的联系人如无前述资料无权要求删除信息。
一新砂轮公司从2009年以来与甘虹及其丈夫陈仁贸就商标权发生多起争议及诉讼,在其诉讼失利后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一、双方当事人及案涉注册商标基本情况 一新砂轮公司系台湾地区居民卓士豪于2000年7月投资设立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酚醛(环氧系)变性树脂砂轮。
一新砂轮公司是第3048035号、第3011251号商标注册人,该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磨石(机器部件)、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具);
砂轮(机器用)”,注册有效期限已分别续展至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0日。
一新砂轮公司网站的“公司简介”的内容有:“(一比多品牌)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成立于1967年台湾,台北县,…在2000年前后数年间,…(一比多)这三个字几乎等同于4x1切割砂轮片的同义代表称呼。
…本公司于2000年第一次登陆来到厦门市申请设立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到目前2008年来,已经又新增投资福建省漳浦县新厂,…”其网站“产品展示”中,有“一比多”、“钢王”、“好利多”、“好牛”、“一新”等品牌砂轮。
甘虹的丈夫陈仁贸,为台湾地区居民,系一新砂轮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的表弟。
陈仁贸从2000年起至2007年底为一新砂轮公司经销商。
冠群磨具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磨料、磨具、五金工具,法定代表人甘淑萍,经营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甘虹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冠群磨具公司经销冠群、星一代、一好、虹犀牛、辉雄、开快、喜洋洋、多利好、一基棒等品牌的砂轮。
二、被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2012年11月,一新砂轮公司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有关网页信息进行公证保全,该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厦门一新砂轮”进行搜索,得到多页搜索结果,点击其中部分搜索结果,显示以下内容: 1、全球五金网的“普通会员”“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首页“公司简介”的内容有:“我公司(台湾冠群)自1980年在台湾成立,采用全自动化高速生产线…冠群砂轮多年来凭借其雄厚实力和技术,…在中国得到全国砂轮行业用户一致好评…”。
网页“联系我们”的内容为:“甘虹女士(销售部经理),手机135××××5594,电话86--028-876××××8,QQ28×××32”。
该网页下方有网址“http://a-sin.wjw.cn/”,并注有“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2、在全球五金网的“普通会员”“厦门一新台湾一比多砂轮有限公司”的首页“公司介绍”的内容有:“我厂是台湾冠群与台湾一比多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研发营销制造。
…现已著名商标有一比多、水仙、一胜多、好利多、星一代、台湾一好、中国辉雄与美达保高知名度商标等,目前公司总年产量为6000万片,员工达200余人,已成为国内台资(独资)投资资金之冠,…恭贺我台湾冠群(厦门一新)公司自2002年连续3年成为国内总销售量与国外总出口量,销售1㎜中国市场第一位。
…总公司位于台北一中和,生产基地于福建省厦门,中国分公司位于成都五金机电城大市场A大区。
中国指定联络人:甘虹小姐,TEL130××××7154028-819××××6,台湾冠群总公司TEL00886-914041891,欢迎索取样品或上网http://a-sin.wjw.cn查询(为确保公司质量与产品真货,一律从厦门总厂出货)。
点击上述网页“联系我们”链接,打开页面后显示有“最新产品供应”栏目,其中有有“台湾一好”“一比多”“星一代”“jsm”4种产品,打开第2张产品一比多砂轮的图片,显示产品为标有注册商标的砂轮,图片上还注有“厦门一新砂轮甘虹,http://a-sin.wjw.cn,台湾冠群砂轮有限公司”,图片上面和右边标注有“一比多一新砂轮总负责人甘虹130××××7154”,图片下面“产品说明”有“公司简史:1976年在台成立,1985年推出第一代树脂砂轮,1990年转向1㎜单一规格生产量化,2000年转往中国大陆厦门设厂,2005年购入彰州二厂,2007年预定加入生产销售行列”,“欢迎上网查询我公司商标已注册号…一比多…一新…水仙…一胜多…多利好…星一代…辉雄…冠群”。
3、在四川机构网有“厦门一新(台湾冠群)砂轮有限公司”的页面,其“企业简介”内容有:“厦门一新砂轮(台湾冠群实业有限公司)宗旨是…我厂是台湾冠群与台湾一比多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营销制造,…现已著名商标有一比多、水仙、一胜多、好利多、星一代、台湾一好、中国辉雄与美达保高知名度商标等,目前公司总年产量为6000万片,员工达200余人,已成为国内台资(独资)投资资金之冠,…恭贺我台湾冠群(厦门一新)公司自2002年连续3年成为国内总销售量与国外总出口量,销售1㎜中国市场第一位。
”该网页“联系我们”的内容为:“甘虹小姐,电话028-819××××6,地址成都五金机电城大市场A大区”。
4、在慧聪网“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网页,其“公司介绍”栏目的内容有:“(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台湾冠群砂轮有限公司自1967年在台湾成立以来,…1995年率先在台湾业内提出专业生产单一规格产品(单点突破,全面繁荣)的概念,再到1999年在厦门设厂结合大陆各项优势成功推出(多利好,星一代…”,网页“联系我们”栏目有“甘虹销售部经理,地址成都金府五金机电城,电话86××8-81966466,手机130××××7154。
5、在一比多网“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网页,“企业介绍”内容为“主营:一比多、好利多、一好、星一代、冠群”,企业名片内容有:“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86××8-81966466,地址成都金府五金机电城”等。
(二)2014年11月,一新砂轮公司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有关网页信息进行公证保全,该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甘虹砂轮”进行搜索,得到多页搜索结果,点击其中部分搜索结果,显示以下内容: 1、国际机械信息网会员“厦门一新(台湾一比多)砂轮”商铺首页,“公司介绍”内容有:“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网页,其“公司介绍”栏目的内容有:“(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台湾冠群砂轮有限公司自1967年在台湾成立以来,…1995年率先在台湾业内提出专业生产单一规格产品(单点突破,全面繁荣)的概念,再到1999年在厦门设厂结合大陆各项优势成功推出(多利好,星一代、冠群、台湾一好)树脂砂轮…”,网页下方有”甘虹女士,电话135××××5594”。
2、在阿土伯交易网会员“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网页,其首页“关于我们”的内容有:“(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总部台北县中和市,分部四川省成都市五金机电城大市场A区,中国指定联络人甘虹小姐135××××5594,产品注册号:多利好3773869,星一代4278120,辉雄3971519,冠群3985014,一好5343853…”。
网页下方显示:“您是第4116616位访客”。
3、在威流贸易网的“厦门一新砂轮(台湾一比多有限公司)甘虹”网页的“公司介绍”栏目有以下内容:“本公司自1967年在台湾成立以来…1995年率先在台湾业内提出专业生产单一规格产品(单点突破,全面繁荣)的概念,再到1999年在厦门设厂结合大陆各项优势成功推出(多利好,星一代、冠群、台湾一好)树脂砂轮…”。
在该网页“经营信息”栏目有以下内容:“主营产品或服务:一比多;
厦门一新砂轮;
好利多;
星一代;
辉雄;
一条龙;
冠群;
豪吉利;
一嘉”。
4、在世界工厂网的“成都市企业黄页”栏目的“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网页,有“联系人甘虹,移动电话130××××7154,电话86××8-81966466,地址四,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其中公司介绍内容有:“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厦门一新砂轮(台湾冠群实业有限公司)…我厂是台湾冠群与台湾一比多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营销制造,…现已著名注册成功商标有一比多、水仙、一胜多、好利多、星一代、台湾一好、中国辉雄与美达保高知名度商标等,…目前公司总年产量为6000万片,员工达200余人,已成为国内台资(独资)投资资金之冠,…总公司位于台北-中和市,生产基地于福建省厦门市,中国指定联络人甘虹小组(为确保公司质量与产品真货,一律从厦门总厂出货)”。
该网页中关于公司的介绍还有:“品牌名称一比多、好利多、星一代、中国辉雄、台湾一好;
主营产品一比多、好利多、星一代、台湾一好、中国辉雄、树脂砂轮;
法定代表人甘虹,联系人姓名甘虹女士,固定电话86××8-81966466,手机号130××××7154,企业地,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为确保公司质量与产品真货,一律从厦门总厂出货)”iv> 5、在全球五金网的“普通会员”“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台湾一比多有限公司)”的首页,“公司简介”的内容有:“厦门一新砂轮(台湾冠群实业有限公司)宗旨是…我厂是台湾冠群与台湾一比多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研发营销制造,…现已著名注册成功商标有一比多、水仙、一胜多、好利多、星一代、台湾一好、中国辉雄与美达保高知名度商标等,…目前公司总年产量为6000万片,员工达200余人,已成为国内台资(独资)投资资金之冠,…恭贺我台湾冠群(厦门一新)公司自2002年连续3年成为国内总销售量与国外总出口量,销售1㎜中国市场第一位。
”网页下方注明:“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台湾一比多有限公司)”。
全球五金网的产品介绍网页有“星一代”砂轮产品、一比多砂轮产品图片,图片周围有:“‘星一代一新砂轮总负责人甘虹130××××7154’,发布公司‘厦门一新台湾一比多砂轮有限公司’等内容。
6、会搜商务网有“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网页,其“公司介绍”的内容为:本公司主要经营一比多、一条龙、一级棒、金刚砂等”,并注有“企业联络人甘虹”等内容。
7、五金商贸网有会员“漳州一嘉”网页的“公司简介”的内容有:“厦门一新砂轮,我们的宗旨是…,我厂是台湾(冠群)与台湾一比多公司,以最专业技术联合研发制造树脂薄片砂轮…生产基地位于福建省厦门,…中国分公司位于成都五金机电大市场。
…著名商标有一比多、好利多、星一代、中国辉雄起落切割砂轮为拳头产品…(为确保产品质量与公司真货一律货从厦门厂出)…本公司主要销售产品:砂轮”。
三、其他事实 (一)有关网页注册和注销的情况和要求 2013年4月2日,全球五金网开办者杭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一新砂轮公司发出《回复函》,主要内容为:联系人为甘虹女士于2004年11月20日在全球五金网(××)上注册一个名称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普通会员商铺(信息未核实),该商铺的注册信息为,账号a-sin,公司名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邮箱a-sin@163.com,QQ28×××32,登陆次数73次,电话86××8-81966466,手机135××××5594,地址成都市五金机电城;
该网页为普通未核实,为了消除影响,杭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全力配合一新砂轮公司的要求,在网站上删除其相关信息,并会积极配合调查。
庭审中,甘虹、冠群磨具公司提供了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6日至致甘虹的“关于‘全球五金网’普通会员商铺注册及注销的函”,该函载明:根据2004年度互联网管理办法及全球五金网会员注册条款,并未对2004年注册的“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注册企业及联系人真实身份进行详细核实;
一经在全球五金网注册为商铺用户,在注销商铺时,需要企业主体或合法委托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与该商铺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
已于2013年4月1日应一新砂轮公司的要求注销“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账户并信息。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还提交了慧聪网、威流贸易网、国际机械信息网、阿土伯网的注册流程、会员协议等网页信息,其中部分网页内容反映:网站账号注册不核实注册人真实信息;
申请注销账号时,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冠群磨具公司宣传手册载明的有关信息 冠群磨具公司宣传手册上载明:“我公司(原台湾冠群)自1980年在台湾成立,…“不锈钢专用砂轮切片”是本公司强项产品…冠群砂轮多年来凭借其雄厚实力和技术,…在得到全国砂轮行业用户一致好评。
宣传手册的“冠群展会掠影”中,载有冠群磨具公司2012-2013年期间参加展览会的现场照片,现场照片中有甘虹及其丈夫陈仁贸。
手册载明,公司联系人甘虹,135××××5594,289×××@qq.com,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五金机电市场****,电话028-876××××8。
宣传手册中展示了冠群、星一代、一好、虹犀牛、辉雄、甘虹、开快、多利好等品牌的砂轮产品。
(三)此前相关商标权争议情况 2012年,一新砂轮公司向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撤销陈邵宇(甘虹之子)第01463656号“一新AS**及图”商标注册。
一新砂轮公司在该案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包含了一些在百度中输入“一新”后搜索得到的结果,内有:“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台湾冠群砂轮有限公司)”、“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世界工厂网全球企业库厦门一新砂轮(台湾铭盟)一律厦门工厂直发确保真货”、“多利好,星一代-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多利好、星一代;
公司位于美丽××牛区…(原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联络人甘虹)台湾冠群砂轮有限公司自1967年在台湾…”等。
上述事实,有第3048035、3011251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2)厦鹭证内字第10209号、(2014)厦鹭证内字第27404号公证书,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复函,冠群磨具公司的宣传册,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市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台湾地区“经济与智慧财产局”(101)慧商40025字第10190696750号书函,一新砂轮公司网站网页,慧聪网、威流贸易网、国际机械信息网、阿土伯网的注册流程、会员协议等网页,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一、被诉侵权网页信息是否为甘虹、冠群磨具公司所发布 从审理查明的情况看,甘虹的丈夫陈仁贸从2000年起至2007年底为一新砂轮公司经销商,双方曾经有业务关系,但陈仁贸2008年以后不再是一新砂轮公司的经销商,不再销售一新砂轮公司的产品。
冠群磨具公司成立于2010年。
一新砂轮公司两次公证保全被诉侵权网页的时间分别是2012年11月、2014年11月。
从网页中企业介绍使用的“冠群砂轮”“台湾冠群”、产品品牌“星一代、一好、辉雄”、企、企业地址成都市五金机电城等内容看指向冠群磨具公司的字号、产品品牌和经营地址,从“一新砂轮总负责人甘虹”“中国指定联络人甘虹小组”“法定代表人甘虹”及联系电话、QQ号来看,均指向冠群磨具公司及甘虹。
因此,从常理讲,被诉侵权网页相关信息应为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发布。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辩称,此前在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进行的商标争议中,一新砂轮公司提交的材料曾认可部分“侵权网页”为其自行发布的广告。
对此本院认为,一新砂轮公司在上述商标权纠纷中提交在百度中输入“一新”后搜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是对搜索结果的客观反映,既包含一新砂轮公司广告推广内容,也包含部分本案涉及的被诉侵权网页。
虽然一新砂轮公司用其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但不能因此认为一新砂轮公司认可网页打印件所有的内容均是其自行发布。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还辩称,本案所涉侵权网页中多次声明“为确保公司质量与产品真货,一律从厦门总厂出货”,明示甘虹仅为经销商,一新砂轮公司为产品生产商,由此可见,网页宣传的利益最终归属于一新砂轮公司,应为相关利益人发布。
对此本院认为,甘虹丈夫陈仁贸在2008年以后也不再是一新砂轮公司经销商,现无证据证明冠群磨具公司的产品来源于一新砂轮公司,被诉侵权网页将冠群磨具公司的砂轮品牌与一新砂轮公司的品牌的砂轮一并介绍、展示,其关于“为确保公司质量与产品真货,一律从厦门总厂出货”声明并不属实。
因此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关于网页宣传的利益最终归属于一新砂轮公司、相关信息应为相关利益人发布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甘虹、冠群磨具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新砂轮公司是第3048035号、第3011251号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未经一新砂轮公司的许可,在全球五金网、四川机构网、威流贸易网、世界工厂网、会搜商务网、五金商贸网等网站的相关网页发布信息时,使用“品牌名称一比多、好利多、星一代、中国辉雄、台湾一好”、“主营产品一比多、好利多、星一代、台湾一好、中国辉雄树脂砂轮”或类似的用语,此外还在全球五金网相关网页发布的产品展示信息中,将一新砂轮公司品牌砂轮与冠群磨具公司经销的其他品牌砂轮一并展示,并写明“欢迎上网查询我公司商标已注册号…一比多…一新…水仙…一胜多…多利好…星一代…辉雄…冠群”。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在经销砂轮的商业活动中,在相关网站发布经营者和商品信息时,使用标识和“一比多”字样,与一新砂轮公司注册在“砂轮”商品上的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
使用“一新”字样,与一新砂轮公司注册在“砂轮”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甘虹、冠群磨具公司推销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新砂轮公司还主张,甘虹和冠群磨具公司将一新砂轮公司第3011251号注册商标中的ASIN作为部分网页的账号进行注册,并以此作为网站域名或邮箱对外进行展示,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甘虹在全球五金网上注册名称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普通会员商铺时,注册信息中账号为a-sin,邮箱为a-sin@163.com,但该账号和邮箱并未出现在推广宣传其产品的网页中,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甘虹、冠群砂轮公司在全球五金网相关网页发布的信息中载明企业网址“http://a-sin.wjw.cn/”,该域名中“a-sin”是商标中的英文部分,而该商标显著部分和呼叫部分是中文“一新”,“a-sin”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此甘虹、冠群磨具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甘虹、冠群磨具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与一新砂轮公司为经营砂轮商品的同业竞争者。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在全球五金网、四川机构网、阿土伯交易网、威流贸易网、世界工厂网、会搜商务网等网站的相关网页上,使用一新砂轮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砂轮产品的推销活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推销的砂轮为一新砂轮公司的产品,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减少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在全球五金网、四川机构网、国际机械信息网、慧聪网、一比多网、国际机械信息网、阿土伯交易网、威流贸易网、世界工厂网、会搜商务网、五金商贸网等网站的相关网页发布的企业信息中,存在虚构和夸大的内容。
其中“我厂是台湾冠群与台湾一比多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研发营销制造”“台湾冠群(厦门一新)公司”等,使用虚构的“台湾冠群与台湾一比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宣传,并在“台湾冠群”后用括号注明“厦门一新”,暗示二者为同一关系;
其中“目前公司总年产量为6000万片,员工达200余人,已成为国内台资(独资)投资资金之冠,…恭贺我台湾冠群(厦门一新)公司自2002年连续3年成为国内总销售量与国外总出口量,销售1㎜中国市场第一位”,夸大企业规模;
其中“总公司位于台北一中和,生产基地于福建省厦门,中国分公司位于成都五金机电城大市场A大区”,虚构台北总公司、厦门生产基地;
其中“中国指定联络人:甘虹小姐”“一新砂轮总负责人甘虹”等内容,虚构甘虹与一新砂轮公司的关系;
“为确保公司质量与产品真货,一律从厦门总厂出货”,虚构商品的产地。
上述宣传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甘虹、冠群磨具公司的产生错误认识,对其商品的生产者及其规模、历史、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商品的产地等产生误认,并误以为甘虹、冠群磨具公司与一新砂轮公司有特定的联系。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甘虹、冠群磨具公司的民事责任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一新砂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二者发布侵权信息的全球五金网“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普通会员商铺,在冠群磨具公司成立前的2004年即由甘虹注册,二者在各相关网站上发布的侵权信息,同时指向冠群磨具公司和甘虹,因此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属于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作为侵权信息的发布人,有义务删除相关网页中的侵权信息。
一新砂轮公司要求删除相关网站侵权信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辩称,全球五金网已应一新砂轮公司的请求删除了相关被诉侵权网页;
在其他网站注销会员账号或删除公司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由公司授权;
一新砂轮公司可自行注册账号、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而会员注册时的联系人如无前述资料无权要求删除信息。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全球五金网已于2013年删除了部分被诉侵权网页,但其后的公证书表明该网站还有一些含有侵权信息的网页,仍然需要予以删除。
另外,虽然有的网站要求注销会员商铺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但并未对删除信息作出限制。
因此甘虹、冠群磨具公司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与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对同一商品即砂轮的推广宣传上,其上述侵权行为的核心内容为混淆商品来源,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因此侵权产生的损失混同,本院一并决定两种行为的赔偿数额,不再分别赔偿。
因无证据证明一新砂轮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以及一新砂轮公司为制止侵权而聘请律师、委托公证等事实的情况,酌情确定甘虹、冠群磨具公司承担包括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15万元。
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在众多网站相关网页发布信息实施侵权行为,给一新砂轮公司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本院对一新砂轮公司要求甘虹、冠群磨具公司在《磨料磨具》杂志、全球五金网上刊登声明,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虹、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第3048035号、第30112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甘虹、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使用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甘虹、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四、被告甘虹、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磨料磨具》杂志和全球五金网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如不履行,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甘虹、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甘虹、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被告甘虹、成都冠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