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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富阳市银湖街道陈萍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富阳市银湖街道陈萍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富阳市银湖街道陈萍麻将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65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潘洪斌,公司员工。

被告:富阳市银湖街道陈萍麻将机经营部。

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七里上1号。

经营者:方银胜,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王河镇天崇村同发组8号。

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511181413。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富阳市银湖街道陈萍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富阳市银湖街道陈萍麻将机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富阳市银湖街道陈萍麻将机经营部承担侵权支出人民币4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7月27日,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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