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09号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175WymanStreet,Waltham,MA,02451,USA)。
法定代表人;
BertrandSicot,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被告: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郭诗斌。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与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代理审判员 彭 秦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