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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郴执字第127-1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郴州市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孟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郴州市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暂无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2136元[其中:1、赔偿款50000元;

2、案件受理费1200元;

3、公告费260元;

4、执行费676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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