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97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江苏上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
法定代表人:汪剑。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陈话星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虹莘路农贸区北外6号。
经营者:陈话星。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陈话星酒店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陈话星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3元,由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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