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繁博精密冲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542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繁博精密冲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锡山区繁博精密冲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42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繁博精密冲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经营者周洪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锡山区繁博精密冲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井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此款已由古井公司预交),由古井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