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42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繁博精密冲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经营者周洪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锡山区繁博精密冲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井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此款已由古井公司预交),由古井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