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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王永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民初760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王永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王永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760号原告:,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水暖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洪淑珍,总经理。

被告:王永康,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王永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王永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文珍审判员  王铁玲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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