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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泗水县赛孚加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泗水县赛孚加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泗水县赛孚加油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4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维,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爽,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赛孚加油城,住所地:泗水县。

负责人:刘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泗水县赛孚加油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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