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59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国,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太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子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太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太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9元,减半收取4759.5元,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