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
被告:浙江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温州(浙江天易电路板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裕军。
被告:吴川市黄坡珠江商场,注册经营场所为广东省吴川市黄坡大窝塘开发区(市场北面)。
经营者:吴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吴川市黄坡珠江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吴川市黄坡珠江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