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54号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漂亮妈妈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26MA1TN4RL5H,住所地涟水市安东北路179号附近。
经营者:支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剑,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涟水漂亮妈妈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