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9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英,女,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专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运安,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德金文具玩具总经销的工商登记业主,经营场所宜昌市金东山市场A区**栋*******号。
委托代理人:鲁利华,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系李运安之女。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利华,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德金文具玩具总经销的实际经营者,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安、鲁利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