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74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经营者卢楼军。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陵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