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初94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高,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