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3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荆溪好客来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经营者:王通旺。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荆溪好客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