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洲兴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302民初第387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洲兴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洲兴岸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38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洲兴岸百货店,住址:惠州大亚湾西区东联兴和一路一巷1号。

经营者杨柳岸。

委托代理人杨爱文,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梦玲,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洲兴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