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476号原告:昆明坤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富,总经理。
被告:深圳前海价某在线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坤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价某在线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坤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坤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62元,由原告昆明坤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