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雾山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林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一军,系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泰锋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园南二路三街马耀文、马耀领车间A。
法定代表人:黄天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庆浩,系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泰锋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