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88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刘慧杰食品购物中心。
经营地址:慈溪市。
经营者:刘慧杰。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刘慧杰食品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