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初8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
被告:郴州市香格礼拉名烟名酒。
经营者:李国艳,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香格礼拉名烟名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谷 敏代理审判员 苏晓玲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旭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