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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云区顺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01民初578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云区顺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区顺顺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57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8108656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717116。

被告:白云区顺顺烟酒店,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育才路朝晖星城***幢**号,经营者系张英。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与被告白云区顺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习酒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习酒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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