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57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8108656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717116。
被告:白云区顺顺烟酒店,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育才路朝晖星城***幢**号,经营者系张英。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与被告白云区顺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习酒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习酒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