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276号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忠。
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