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16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润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06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魏田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润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