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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吴姗莉,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06号原告: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东路48号1408房。

法定代表人:王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工业区金宏路36号首��。

投资者:吴姗莉,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2栋310房。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503房。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

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黄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萍,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姗莉,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吴姗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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