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04号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768-804号新兴广场8号楼205。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魏展杨,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伊域网吧,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号*楼。
股东:刁建标。
被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伊域网吧、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