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55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泰祥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雄。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泰祥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