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116号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
委托代理人:彭琳,系该司职员。
被告:黄仕锋,身份证住址莆田市仙游县。
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仕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至今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