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7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亮大灯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东路33号之一(东区物业B012原东区3村工业区第2幢星棚)。
法定代表人:黎培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苏,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亮大灯饰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对被告中山市亮大灯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中山市亮大灯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亮大灯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