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48号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智高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528号汇诚井源居2#1层15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淑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爱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皋凤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智高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