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07号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768-804号新兴广场8号楼205。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魏展杨,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友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岗顶天河路586号广州总统大酒店1-4层总统数码港市场内C0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鹏。
被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宜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