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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05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民初2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解放路扶贫办一楼。

经营者:马鸿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被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经营者马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在《甘肃法治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承担。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就该品牌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5年“”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销售假冒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眼镜,且销售的假冒商品质量低劣。

2015年12月8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辩称,1.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于2015年8月3日从暴龙眼镜兰州代理商兰州卓朗商贸购进。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请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要求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所谓的以消除影响声明于法无据。

综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根本未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交的:1.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证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暴龙”享有商标权;

2.暴龙陌森眼镜鉴别真假通用说明,证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出售的眼镜没有防伪标识;

3.律师服务收费2000元发票、公证费2000元发票、消费350元发票,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思证内字第6974号公证书及实物眼镜,欲证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对购买实物的发票没有意见,但认为其店铺在给顾客出售眼镜时就将防伪码撕下,现在时间较长,不能确定该副眼镜是其店铺出售的。

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系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合议庭当庭打开实物封存袋,实物眼镜盒外印有“BOLON”,内装有一副标识为“BOLON”的眼镜和眼镜布,还有博明眼镜验配处方的购物发票1张,上注明“暴龙高清偏光1付,350.00元”,并附有银联刷卡小票,该副眼镜无防伪码,与(2015)厦思证内字第6974号公证书相结合,能够证实该眼镜是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出售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2.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884号公证书、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883号公证书、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福建省商标协会2015年公示的通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证经字第3885号公证书,上述五组证据欲证明“”太阳镜为驰名商标、存在很高的商业价值。

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质证后认为,该商标是否驰名其不清楚,但是大家都在卖这个品牌。

本院经审核认为,通过上述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证实“”为驰名商标,并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3.暴龙眼镜市场指导价格说明,欲证明暴龙眼镜太阳镜的市场指导价格在488-988元之间,光学架市场指导价格在598-998元之间,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质证后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市场销售价不可能达到指导价格那么高。

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暴龙眼镜太阳镜市场指导价格,市场指导价格并不等同于实际销售价格。

对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提交的证据兰州卓朗商贸销售单一份,欲证明其销售的暴龙眼镜具有合法来源,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认为,该份证据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兰州卓朗的人出庭作证,不能证明是否是暴龙眼镜,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核认为,首先,该份销售单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兰州卓朗商贸的公章;

其次,该份销售单的日期为2015年8月3日,进货数量为20副,而涉案公证的实物购买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相距时间较远;

再次,销售单上的20副眼镜,并未明确载明该副涉案眼镜型号、货号等,不能与涉案眼镜形成相互对应。

综上,不能证明涉案的眼镜就是从兰州卓朗商贸购进的眼镜,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和第3192360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其中,“暴龙”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2014年第9届亚洲品牌盛典,暴龙(BOLON)品牌获“亚洲品牌500强”称号。

在2015亚洲财富府城第五届年会期间,暴龙被授予“2014亚洲眼镜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12月8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市场调研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内购买了太阳眼镜一副,该眼镜镜架上标识“BOLON”,支付人民币350元,并取得银联商务刷卡单一张、注明“暴龙高清偏光1付,350.00元”的博明眼镜验配处方一张,上,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以(2015)厦思证内字第6974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公证,对涉嫌侵权的眼镜进行了封存。

经当庭对封存的眼镜拆封查验,该眼镜标识为“BOLON”,与涉案的第3192360号商标相似,该眼镜无防伪标识。

另查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系经营者为马鸿涛的个体工商户,该店经营时间长达9年,经营范围为眼镜的零售、验光等。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和第319236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均在法律保护期内,且两商标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多年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两商标享有专用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第9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销售的“BOLON”眼镜,无“”眼镜的防伪标识,“BOLON”商标与涉案第3192360号“”商标的英文字母及读音相同,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亦未举出“BOLON”是眼镜类注册商标的证据,且其销售发票上注明“暴龙高清偏光”,因此,其销售假冒“”商标眼镜的行为侵犯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认为,应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市场声誉、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以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判令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在《甘肃法治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对其销售眼镜的侵权行为不予认可,且其经营时间较长,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合法商标侵权的影响较大,故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抗辩提出的其眼镜进货来源合法,销售眼镜时有撕掉防伪标识的习惯,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解意见。

由于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仅能证明该店曾进过20副暴龙眼镜,但该进货单中并未载明涉案眼镜型号、货号等,且其销售的涉案眼镜无正品防伪标识,又无证据证识“BOLON”是合法注册的商标,对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三、被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武山县城关博明眼镜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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