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36号原告:宋富标,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旺塑胶制品厂,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和平路1号101。
经营者:俞家良,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弘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新鸿路64号A幢。
法定代表人:俞家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富标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旺塑胶制品厂、被告东莞弘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富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富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宋富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