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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富标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旺塑胶制品厂、东莞弘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636号
案件名称宋富标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旺塑胶制品厂、东莞弘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富标,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旺塑胶制品厂,东莞弘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36号原告:宋富标,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旺塑胶制品厂,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和平路1号101。

经营者:俞家良,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弘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新鸿路64号A幢。

法定代表人:俞家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富标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旺塑胶制品厂、被告东莞弘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富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富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宋富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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