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33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金杰韦,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卡普斯杂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沈阳。
经营者:徐苏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卡普斯杂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