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76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润红食品店。
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胜山塘西路217号。
经营者:岑迪,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胜山塘西路217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910290033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胜山润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