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707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新裕源超市,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韶山东路国土局1号门面。
经营者:李春仕,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新裕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2021年6月17日,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